日前,北京市文物局印发了《关于拍卖会企业经营文物拍卖会许可涉及事宜的通报》。《通报》宣告:今后北京市拍卖会企业经营文物拍卖会许可将仍然展开一、二、三类的区分,已获得文物拍卖会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均可积极开展各类文物的拍卖会业务。虽说新规是作为政府清扫审核事项的结果,但客观上将起着对文物拍卖会企业的“放开”起到。
对于目前早已归属于一类资质的拍卖行来说,加添了来自下面的竞争压力;而对那些倒闭,想出让使出的一类资质拍卖行来说,这一新政策是一个相当大的利空,因为一类资质拍卖行的出让价格将不会大幅度上调。历史上,政府对于文物拍卖会有过几次“放开”。按照1982年11月1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不是商品,私人珍藏的文物,除了送往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登录的单位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经营文物并购业务。1992年10月,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推展下,“1992北京国际拍卖会”举办,国家文物局、北京市文物局批准后为内地此次首场文物拍卖会获取了2188件上至商周青铜器、玉器的拍卖品,文物拍卖会再一有了一个开端。
此后,国家文物局把文物拍卖会提及了议事日程,于1994年7月印发了《关于文物拍卖会试点问题的通报》和《文物境内拍卖会试点暂行管理办法》,1995年,又批准后了北京翰海、中国嘉德、北京荣宝等六家公司为文物拍卖会试点。1997年,《拍卖法》的颁布实施,为文物拍卖会打开了大门。
只要不具备1000万元注册资金的拍卖公司,在拍卖品获得当地文物局审查的前提下,都可以经营文物拍卖会。2003年,为了更进一步规范文物拍卖会,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关于对申请和授予文物拍卖会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报》,拒绝拍卖会企业专门从事文物拍卖会活动,必需依法申请和获得文物拍卖会许可证。文物拍卖会许可证和文物拍卖会资质分类制由此产生,并沿袭至今。该文件将拍卖会经营范围按品种分成三类:第一类是陶瓷、玉、金属器等,第二类是书画、古籍等,第三类是木器、家具等。
对于正处于深度调整中的文物拍卖会市场来说,这次政府中止分类,不利于让更加多的拍卖会企业参予到文物艺术品拍卖会的竞争中来,对于那些目前已不具备二三类文物拍卖会资质、特别是在在某些领域有自己专业优势的拍卖行来说是一个受到影响,但比起多年来占据先机的大型拍卖会企业,经营压力仍然相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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