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海方案并未发生变化,自然资源部按程序必要请示国务院审核,仍然反复审查和印发。”这是自然资源部近日草拟的《关于更进一步优化报国务院批准后项目用海审查流程提升审核效率的通报(印发稿)》(以下全称《通报》)做出的明确规定。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有关拒绝,根据海域用于管理法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提高项目用海审核效率,《通报》从统一法院方式、修改申请材料、优化审查程序3个方面对国务院批准后项目用海审查流程展开了优化。
按照《通报》拒绝,报国务院批准后项目用海审查流程法院方式将统一。其中,牵涉到追加城外填海造地和城外填海造地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用海,城外填海造地申请人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自然资源部请示。对于牵涉到追加城外填海造地的项目,自然资源部拒绝,不应同时上报发改委。
根据《通报》,不牵涉到城外填海造地的项目用海,用海申请人必要向自然资源部递交海域用于申请材料。《通报》明确提出,将更进一步优化用海审查流程。
在修改申请材料内容方面,《通报》具体海域用于申请材料还包括:项目用海申请人函、海域用于申请书(含宗海图)、海域用于论证报告、建设项目批准后(核准或备案)文件、资信证明材料和利益相关者处置协议。《通报》认为,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必须自然资源部开具用海预审意见的,用海申请人先行递交用海预审申请人。项目经审核(核准)后,用海申请人按前述规定递交海域用于申请材料。
在优化审查程序方面,《通报》拒绝自然资源部接到海域用于申请人和用海预审申请材料后,的组织展开海域用于论证报告评审。其中,由自然资源部直接受理的项目用海申请人不应征询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征询省级人民政府意见的事项主要还包括:否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权利重合情形;否合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及生态维护红线管控拒绝;否合乎大自然岸线保留亲率管控拒绝,岸线利用否合理;利益相关者处置协议否不切实际;否不存在违法用海不道德以及否已公安部门并继续执行做到;否不存在上访事项并处置做到;否表示同意项目用海等。
对于不必须自然资源部开具用海预审意见的项目,自然资源部按规定程序和拒绝审查通过项目用海申请人后,请示国务院审核。“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必须自然资源部开具用海预审意见的,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后开具用海预审意见。”《通报》具体,项目经审核(核准)后,用海申请人递交海域用于申请材料,如用海方案并未发生变化,自然资源部按程序必要请示国务院审核,仍然反复审查和印发;如用海方案发生变化,用海申请人须要新的请示用海申请人,自然资源部按程序展开审查。
自然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认为,《通报》有效期3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海洋局关于完备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项目用海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报》(国海管字〔2013〕93号)和《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属地法院、逐层审查报国务院批准后的项目用海申请人审查工作规则〉的通报》(海管字〔2007〕22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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