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公时事政治频道改版国内国际时事政治热点,并获取时事政治热点政策理解、理论仔细观察、时事大事记及时事政治热点汇总等。今天我们注目--时政热点:督官员无法杀掉任何蛛丝马迹。河南信阳市发改委一官员以协助运作牵头建房为由,将近1年时间先后缴纳当事人运作费100多万元。当事人近日检举后,检方调查结论是,不包含行贿犯罪,未予立案。
这样的个案具备一定的普遍意义,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其中是借机逃脱还是大力作为,大可有一点求证。检察院以不包含受贿罪为由未予立案,合乎形式上的法治拒绝。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如果指出没犯罪事实或事实不明、无罪的,检察机关可以要求不立案。但是融合本案呈现的事实,由于关系到公权的清廉性,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上宜更加充份一些,无法杀掉任何蛛丝马迹。
首先,检察院对检举牵涉犯罪无法局限于行贿犯罪。被检举的官员并没利用自己的职权必要为举报人牟利,但刑法规定了讲解贿赂罪。按照立案标准,讲解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贿赂,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才可立案,过于数额标准但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讲解行贿的也可立案。另外,如果通过行为人的唆使或协助而已完成行贿不道德,也可确认包含行贿罪的帮助犯或教唆犯,倘若协助行贿并参予操弄的则可正式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不难看出,无论是受贿罪还是讲解贿赂罪,本案的关键都必须查明举报人的100多万元的现实下落。涉嫌官员每次借钱的理由都是给领导过节、请求涉及部门人员睡觉,否有误必须检察机关展开调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在立案一章中专门规定了初查程序,立案与否必须创建在初查结论基础上。失望的是,检察院在做出不立案要求的同时,并没按照规定将要求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告诉控告人。
即便初查结论指出并没公权犯罪的事实,检察机关也并非无事可做到。一方面,如果涉案人的不道德不包含行贿犯罪或是讲解贿赂罪,那么很有可能因涉嫌诈骗等一般刑事犯罪,检察机关应该向有立案侦查权的公安机关收押;另一方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并未构成犯罪要求未予立案,但必须追究责任党纪、政纪责任的被举报人,应该收押有关主管机关处置。
本案中,被举报人作为发改委官员,如此借机索取钱财的不道德似乎必须调查问责。只有不放过这些蛛丝马迹,遵守好监督公权的各个交会环节上的职能,才能最后构成对公权的有效地掌控。这样的个案具备一定的普遍意义。由于关系到公权的清廉性,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上宜更加充份一些,无法杀掉任何蛛丝马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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